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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於提供穩定、可靠的無線區域網路環境,經由不斷的實地環境測試,調整天線零敏度,收訊範圍,訊號穩定度,使netSpace的天線可適用任何惡劣的地形環境,並保持訊號接收的品質,在眾多的天線產品中打破品牌迷失,以客戶的產品滿意度作為品牌永續經營的方向 |
商品詳細介紹
1. 天線型態:Antenna全向式 2. 適用IEEE 802.11b/g/n無線區域網路。 3. 適用於無線基地台(AP)、無線路由器(Router)、PCI網路卡。 4. 天線可彎折90度、旋轉360度,讓您方便調整收訊角度。 5. 適用於MIMO系統AP無線路由器基地台。 6. 可用於台灣市面銷售80%之無線網路設備(SMA接頭介面,實際如下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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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網路天線-你不可不知
1. AP-ROUTER基地台: 全向性天線的收發是360度,將AP(ROUTER)-基地台架設在中央位置是最完美的.但限於各種不同的室內環境,在實際的情況是無法遵行的,。 2. 穿透力:IEEE 802.11 b/g (2.4 GHz)的無線傳輸系統,其穿透力僅能比其密度大的物質,例如木板,但對於水泥牆及金屬(鐵製傢俱),是無法穿透的。 3. 反射波:天線的功能是應用載波來發送及接收AP/網卡所轉換的資料,使用全向性天線是利用一直不停的反射來收發訊號。調整天線方向及位置,可得到較好收訊效果。 4. 高功率天線:就如同擴音器一樣,可以傳到較遠的距離。收訊範圍增大,整體效能提升 50% ~ 100%. 5. 無線區域網路-是雙向傳輸,通常筆記型電腦都是內建天線,增強AP/Router的天線功率,有助於提昇筆電的收訊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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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70028618號函回覆台大同年1月10日、1月31日、2月22日、3月26日等4件公函,由於台大1月10日校人字第1070001032號函提及管中閔校長當選人聘任之事,是以教育部在5月4日函覆台大而未提及管校長當選人是否准予聘任,教育部的行政行為顯然未受《大學法》的拘束,沒有明文准駁,而且行政行為的內容未明確,未明示台大重啟校長遴選程序的法律依據為何,教育部故意不遵守《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的規範,如何依法要求台大重啟校長遴選?
其次,教育部以《行政程序法》拘束「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除了教育部官派3位遴選委員、台大行政人員代表1位、中研院院長具有公務員身分,其他剩餘的16位遴選委員,還有誰是公務員?台灣大哥大副董蔡明興先生,明顯不是公務員,為何要受《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對公務員迴避的強制規定?教育部明知法務部民國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號函明示遴選委員是否應迴避,應優先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為何要扭曲法令解釋而認為尚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的必要性?如果兩者法令都要適用,何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優先適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從上開法條各項規定,請問教育部,已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5訴74號)認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不是行政處分,校長遴選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沒有單獨法定地位,教育部在上開公文也認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沒有單獨決定權,至於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如何運作,怎會是《行政程序法》規範對象?教育部強以《行政程序法》批評遴選過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片面認定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有明顯利益關係應「強制迴避」,教育部的行政命令與行政指導,何來「依法行政」?
次按「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5點規定:
本會於公開徵求截止後,應就被推薦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請被推薦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
凡資格符合者,由本會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至少二人為校長候選人。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共有21位,教育部官派3位代表,管中閔教授要成為校長候選人,勢必需要至少7位委員推薦。教育部的上開公文故意誇大蔡副董1票遴選委員的影響力,刻意忽略校長候選人之推薦係由遴選委員獨立決定,種種偏頗跡象,難道不是證明教育部的行政作為已有私心私利?若要以副董與獨董之間的重大利害關係,形成利益迴避的正當理由,為何在資格初審時,教育部官派3位代表未對被推薦人管教授要求提供個人的兼職資料或補充說明?這是故意放水,還是認為管教授兼職獨董未與蔡副董發生重大利害關係,不會影響校長候選人資格認定而省略不查?教育部只知道指責校長遴選委員會,官派3位代表是否依法令切實行使職權,為何故意疏漏不論?
台大已於2017年10月2日以校人字第1060057574A號函回覆台灣大哥大,同意管教授出任獨董、薪酬委員、審計委員等兼職。如果管教授違法兼職屬實,請問行政院徐大發言人和教育部,難道台大對外已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任由教育部和行政院事後作廢?管教授真有違法兼職,依「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5條規定,教師至營利事業任職或兼職,未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者,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台大財金系所、管理學院及校方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可有針對管教授「違法兼職」形成任何決議?如果沒有,行政院與教育部怎好意思跳過「大學自主」與「大學自治」的正當程序,逕自「判決」管教授「違法兼職」?行政院與教育部不尊重法律規定,也未按《行政程序法》要求自己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怎好意思對台大行政指導?難道官大學問大,想「拔管」就「拔管」的教育部最大?
筆者曾以英文臉書帳號邀請管教授加為臉友,但因個人資料不公開揭露,不能直接辨明臉書帳號是否真有其人,管教授拒絕加為臉友。如此小事都謹慎應對的人,管教授如何被認定始終具有故意違法兼職的「犯意」?把行政流程的不完備視為管教授個人操守的汙點,「拔管」難道不是無法無天?
台大臨時校務會議12日決議不重啟校長遴選,這不是綠委聲稱的王國獨立,而是台大承擔台灣學術龍頭應有的態度與節操。大學自主與校園自治,若因台大屈服於教育部違法的行政指導與行政命令之下,這是高教歷史的千古罪孽!台大值此關鍵時刻,不能犯傻做錯事。諾貝爾獎如有「厚臉皮獎」,教育部和吳茂昆部長非常值得獲獎。有如此行政機關和政務官,台大世界排名繼續倒退,台灣高教繼續退步,綠色執政顯然沒有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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